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建华、王静与王炳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华,王静,王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华。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王炳涛。申请执行人于建华、王静与被执行人王炳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威海市文登区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文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留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