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291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3年5月8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3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媛媛,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宇怡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方某组织傅某、陈某、李某、郦某等人在本市祥生世纪酒店5楼棋牌会所515包厢内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赌博20余场次,并从中抽头获利12000余元。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及参赌人员傅某、陈某、郦某、温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扣缴赌资58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25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收缴物品清单,退赃发票,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傅某、郦某、温某、陈某、许某均等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方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本院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除前罪已缴纳部分,实际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没收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柳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