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陆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23号原告:陆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