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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诉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071号原告: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显锋,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青青,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原东风东路延长线大树营后营*幢*层***号,系原告的市场及营销委办公室副主任。身份证号码:5304241983********,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法定代表人:任强。原告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发布广告事宜,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了广告位置、发布日期、发布费用、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合同发布费用为人民币3120000元,约定广告发布日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违约方应按三年度合同总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2014年9月30日被告单方发函终止了部分广告位置,2015年6月25日又再次单方发函终止了剩余部分广告位置。被告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被告终止合同之日,尚欠原告广告费用人民币442191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442191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2、广告发布验收报告;3、付款凭证;4、2014年9月30日《关于终止部分广告位置的函》,2015年6月25日《关于广告位的终止函》;5、被告尚欠广告费用计算表。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了广告位置、发布日期、发布费用、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合同发布费用为人民币3120000元,约定广告发布日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该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违约方应按三年度合同总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2014年9月30日被告单方发函终止了部分广告位置,2015年6月25日又再次单方发函终止了剩余部分广告位置。截止2015年6月25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广告费156万元,尚欠原告广告费442191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合同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违约方应按三年度合同总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是按欠款总金额的20%计算,属于明显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方提前终止广告合同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为合同总金额3120000元减去原告方已发布广告的费用(3120000元-1560000元-442191元),即1117809元,被告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223561.8元(1117809元×20%=223561.8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442191元;二、由被告西双版纳美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23561.8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空港雅仕维信息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6元,由被告承担8989元,由被告承担54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员  原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