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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蔺长龙执行王旭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长龙,王旭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39号申请人蔺长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旭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蔺长龙与王旭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将全部案件款强制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