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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克琼与李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琼,李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43号原告:赵克琼,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书国,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琼诉被告李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克琼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