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瑞君与李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君,李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5号原告:唐瑞君。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君诉被告李飞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瑞君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日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