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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黄丽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黄丽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768号原告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长江路与东海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迪永,总裁。委托代理人胡磊、李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磊,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丽丽。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原告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30元,由原告南通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