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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郯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杰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郯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华,男,1962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北新庄村,村民。被执行人陈杰,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村民。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1129071X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郯民一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