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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振东与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白付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商中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东。原审被告白付高。上诉人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37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商河县。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淄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地点为淄川区岭子镇巩家坞村南北路中段。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地是淄川区。因此,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邱宏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方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