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黄建锋与马李军、邵晓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锋,马李军,邵晓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黄建锋。委托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李军。被申请人邵晓红。申请人黄建锋与被申请人马李军、邵晓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建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李军、邵晓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建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马李军、邵晓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马李军、邵晓红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黄建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