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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代福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代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代福山。被执行人代福山犯诈骗罪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依法转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2495号。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