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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炎林与东山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炎林,东山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金炎林,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身份证号码×××6254。被告东山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东,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炎林与被告东山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炎林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8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4年8月5日。三、合同约定的期限: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四、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普工。五、约定每月工资数:4200元+社保费800元。六、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未参加。七、实际领取工资情况:双方对原告已经领取2015年4月底前的工资及每月领取现金5000元无异议。原告每月领取工资时,要么在工资表上签名,要么出具收条。原告主张被告未发放2015年5月的工资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5月23日。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告主动申请离职。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500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15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离职,并出具了一份《辞工书》,载明:“本人因自己原因从东山公司自动辞工,工资结清,以后与东山公司无任何关系,一切后果自负。”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5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在辞职时出具的《辞工书》上注明“工资结清”,该表达明确无歧义,按字面意思应理解为双方在原告辞职时已经结清原告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在出具《辞工书》时充分思量其书写的内容,并为其行为负责。现原告主张被告并未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但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辞工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辞工书》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一方面出具出面说明认可“工资结清”,一方面又否认收到2015年5月的工资,自相矛盾,又无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炎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