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营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天坤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红审 判 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