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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玉友与马兆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友,马兆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45-1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友。被执行人马兆青。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