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瑞新、王军、李洪海、谭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瑞新,王军,李洪海,谭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瑞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清河村九组。被告王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清河村。被告李洪海,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东兴村。被告谭俊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东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瑞新、王军、李洪海、谭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瑞新、王军、李洪海、谭俊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