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66号原告许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46。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053。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奕钦、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变得越来越多疑,双方因此经常争吵,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和其一个女同事交往密切,经常出双入对。被告嗜好赌博,经常赌博不知归家。双方分开生活将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许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三、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女儿陈某乙的身份情况;四、收据三张,证明双方的居住情况及房屋情况。被告陈某甲辩称,一、原告起诉事实不实,纯属编造。被告与原告原是师生恋,追求原告有八年,感情甚深,对原告疼爱有加,家里的所有家务都是被告去完成,从不怨言。没有原告所说的“被告越来越多疑”,更没有殴打原告。称“被告与一个女同事交往密切”是不负责任。与女同事出入打招呼,是礼貌层上问题。称被告“经常赌博不知归家”更是编造谎言,被告是坡头南河小学校长,要给学生上课,管理学校,还要包揽家务事,辅导女儿,没有太多时间去玩牌,只是在生活、工作压力极大情况下与朋友消遣一下。二、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充分。双方恋爱时间长,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好,有了一个宝贝女儿。10多年来,被告没有原告所说的以上事实。但人无完人,谁都会有错,也许被告与原告欠缺沟通,但作为妻子,必须尽到母亲、妻子的责任。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师生恋,双方于1994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经相互了解清楚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因原告不满被告打麻将及双方互不信任而经常争吵,2014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房居住,后原告于2015年2月搬出另行租屋居住。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应珍惜家庭幸福。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原告不满被告打麻将及双方互不信任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被告表示双方仍能和好,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积极沟通,多些宽容与理解,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