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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仇黎俊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黎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黎俊,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黎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仇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仇黎俊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后门处盗窃一辆绿色美利达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2元。仇黎俊将所盗自行车在海口市东湖路边销赃。二、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仇黎俊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体育场门口处盗窃一辆灰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38元。仇黎俊将所盗车辆在海口市南大桥下销赃。三、2015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仇黎俊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7栋一楼大厅处盗窃一辆黑色美利达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90元;仇黎俊将所盗车辆在海口市南大桥下销赃。四、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仇黎俊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海南师范大学招待所大门柱子盗窃一辆红色美利达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68元;仇黎俊将所盗车辆在海口市南大桥下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仇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赵晨某、李天某、钟某、卢大某的报案书与陈述,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仇黎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仇黎俊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运基速录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