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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应都人民陪审员  彭 霞人民陪审员  杜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