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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字第1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良西与苏雨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良西,苏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1720-2号申请执行人徐良西。被执行人苏雨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苏雨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于2015年6月2日被扣押后,本院遂于2015年7月27日裁定拍卖。并于2015年10月15日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5年10月23日,竞买人上官福票(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960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苏雨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上官福票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官福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上官福票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切费用自理。三、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1720-2号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良西与被执行人苏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苍执民字第1720-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登记于被执行人苏雨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过户到上官福票名下。二、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三、给予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附:(2013)温苍执民字第1720-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