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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金祥与李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李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李玉山,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刘金祥与李玉山买卖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山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