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东海与吉亚楠、吉亚雄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海,吉亚楠,吉亚雄,任洁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任东海,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吉亚楠,男,1947年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吉亚雄,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任洁,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海与被告吉亚楠、吉亚雄、任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东海以法律关系不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东海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