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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路林若与田桂香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林若,田桂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1号原告路林若,男,汉族。被告田桂香,女,汉族,东阿县建筑公司职工。原告路林若与被告田桂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林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