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路林若与田桂香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林若,田桂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1号原告路林若,男,汉族。被告田桂香,女,汉族,东阿县建筑公司职工。原告路林若与被告田桂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林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