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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刘家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刘家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263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凯旋国际广场9层座9号房。法定代表人:柳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阮庆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家村,男,1969年7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被告刘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申请保全被告刘家村所有的六安市恒大御景湾小区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家村所有的六安市恒大御景湾小区28号楼15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374091,预告登记证号为30987)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