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杜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杜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98-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杜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静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