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黄支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黄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4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被执行人:黄支强身份证:3303271975011583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9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支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黄支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海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海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灰)。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