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翔、杨秀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翔,杨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丁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安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翔,驾驶员。被执行人杨秀刚,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翔、杨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翔、杨秀刚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太合知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翔、杨秀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0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3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李洪波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