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睿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26号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威宝投资有限公司、梅秋生、梅福生、张燎:你们与武汉睿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睿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睿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874.13万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睿来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四、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20201602920016172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刘俊联系电话:027-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