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齐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齐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马玉林,男,汉族,系原告马某某父亲。被执行人齐文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齐文贵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287.16元,定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齐文贵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文贵于2015年10月28日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5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5000元的执行程序。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齐文贵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