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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成虎芬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78号申请人杨成虎,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碧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78号杨成虎芬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82.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