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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字第1083号原告谷某,农村居民。被告孙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