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字第1083号原告谷某,农村居民。被告孙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强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