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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8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2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王屹,职务行长。被告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回对被告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