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宜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宜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聪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范德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