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斌与厉瑞、徐州康达泰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袁斌。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瑞。被告徐州康达泰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徐州市和平路帝都大厦1#-1-509。法定代表人厉瑞。被告江苏泰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圭山路西、同昌路南商住楼105-205。法定代表人厉瑞。原告袁斌与被告厉瑞、徐州康达泰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泰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袁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斌撤回起诉。案件公告送达费,由原告袁斌负担;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为30400元,由原告袁斌负担。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王素芳代理审判员 孙冬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