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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27号黄楚坚与梁铭辉,何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楚坚,梁铭辉,何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黄楚坚,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513。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铭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38。被告何映君,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公民身份号码×××342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楚坚诉被告梁铭辉、何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楚坚以无法补缴诉讼费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楚坚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楚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洪宗健审判员  卢泽辉审判员  黄以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