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宾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宾,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胡宾,男,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光明,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胡宾申请执行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光明名下有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光明名下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