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生与张艳鹏、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生,张艳鹏,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梁生。被执行人张艳鹏。被执行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1921.30元、诉讼费8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