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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父亲。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