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杨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杨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110号原告杨一×。法定代理人霍××。被告杨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与被告杨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一×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