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云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0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云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云柱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云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盛云柱至本市杨浦区靖宇中路XXX号“元华超市”。乘被害人应某某不备,用美工刀划破应某某随身携带的环保袋,从中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等物。同月6日8时许,被告人盛云柱至上述地点,乘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张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等物。同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盛云柱至上述地点,乘被害人武某某不备,用美工刀划破武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从中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等物。同月25日,被告人盛云柱在本市杨浦区延吉三村小区延吉东路出口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盛云柱身上查获美工刀1把。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盛云柱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盛云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应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案发地点、查获的犯罪工具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盛云柱的供述及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盛云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盛云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盛云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盛云柱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盛云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云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美工刀1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盛云柱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