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振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耿纯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振胜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耿守兴,耿纯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1-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振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胜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被执行人耿守兴。被执行人耿纯年。本院在执行振胜公司诉大地公司、耿纯年、耿守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大地公司、耿纯年、耿守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大地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祥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