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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九菊与李小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朱九菊,女,195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鲁,男,1965年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954379-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九菊与被告李小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九菊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九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九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朱九菊负担。审判员 程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琼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