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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峰诉被告肖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黄丽峰。被告肖文生。原告黄丽峰诉被告肖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峰,被告肖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黄丽峰工资欠款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文生在湖南省嘉禾县某某镇开办某某铸造厂,原告临时受雇佣在被告厂内从事焊沙箱的工作。因被告肖文生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资,于2012年11月15出具16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肖文生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丽峰的工资款1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文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