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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改青与张俊吉、张仓吉、安阳市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黄改青,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吉,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仓吉,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商贸大厦企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鹏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改青诉被告张俊吉、张仓吉、安阳市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改青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改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改青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