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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广汉冀丰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河北省唐山市人,住。被执行人: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百合,董事长。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028号仲裁裁决书刘金龙申请执行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347.2元。现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财产处置和将来款项的分配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0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