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家勇与张昌运、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勇,张昌运,李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勇,男。被执行人张昌运,男。被执行人李跃华,女。申请人王家勇与被执行人张昌运、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3日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家勇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昌运、李跃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家勇人民币166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39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张昌运、李跃华下落不明。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通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昌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