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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金雪明、顾福男与何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明,顾福,何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金雪明。原告顾福男。委托代理人陈亮(代理上述两原告),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宁。原告金雪明、顾福男与被告何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星独任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通知原告金雪明、顾福男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但原告金雪明、顾福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金雪明、顾福男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