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清民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德发与被执行人杨开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冯德发,杨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清民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发,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开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冯德发与被执行人杨开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永清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德发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发与被执行人杨开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875元,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开生存款2895元,剩余9230元未履行,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开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杨开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冯德发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清民执补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