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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臣与范栋栋、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臣,范栋栋,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49号原告宋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宏波,男,汉族。被告范栋栋,男,汉族。被告刘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臣与被告范栋栋、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臣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栋栋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黑NE××××)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宋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栋栋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黑NE××××)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告范栋栋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