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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路成明与路成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成明,路成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478号原告:路成明,男。被告:路成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成明与被告路成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